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奖惩条例

信息来源:外国语学院  发布日期:2007-05-22 01:20  浏览次数:

  (经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第二届二任学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高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以下简称“院学生委员”)的工作效率,督促院学生委员积极维护学生权益、联系学院与学生、参与学院建设,更好地发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和《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学生委员由各当选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

  当然委员为本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与院学生会主席;

  当选委员从院学生代表中经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条 院学生委员应当尽职尽责,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第四条 本条例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监察维权部执行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编 奖励条例

第一章 通则

  第五条 本编适用于对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在职期间优秀表现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等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并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触犯本条例第三编者,评优考核计 0 分,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委员评优考核制度的考核内容包括:委员理论能力测试、提案考核、活动考核。

  第九条 委员考核成绩实行正分制,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委员理论测试分数为基准分,其他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本章具体规定加分,不设总分上限。

第一节 委员理论能力测试

  第十条 学生委员须参加委员理论能力测试。

  委员理论测试每任应举行一次,具体时间和测试形式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监察维权部安排。

  第十一条 测试试卷总分为 100 分,所得分数作为委员评优考核的基准分。

第二节 提案考核

  第十二条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奖惩条例》,每次全委会院学生代表需提交至少 1 份议题。

  第十三条 院学生委员应参与提案调研并协助形成详细调查数据、系统论证报告 参加提案调研,院学生委员会监察维权部认为表现积极者报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核准,提案考核加1分。

第三节 活动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的活动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是院学生委员的基本义务,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不得缺席。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参加的其他活动包括:由院学生委员会发出通知邀请委员参加的相关听证会、质询会、交流会、意见征集会、走访活动(食堂、校医院、军都服务楼等)等。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活动,委员主动参加者,一次加 1 分。

  第十八条 为保证公平,所有邀请委员参加的活动,工作人员会在同一时间发给委员相关信息,原则上按回复时间先后决定参加活动的人选。

  第十九条 持有校医院出具生病证明仍坚持带病出席院学生委员会各类活动者,活动考核加 1 分。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

  第二十条 委员评优考核的周期为一任任期。

  第二十一条 制度对分数排名的前2名进行奖励:由院学生委员会报请院分团委授予“优秀学生委员”的称号,并对前两名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监察维权部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必须形成一份客观详实的评优考核工作报告,工作报告需在阶段评优工作结束后在全体委员会议上宣读。监察维权部也将向全体同学公布优秀委员名单。

第三编 惩罚条例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者,给予在全委会上通报警告处分:

  (一)全体委员会议累计迟到二次;

  (二)全体委员会议累计请假两次;

  (三)全体委员会议无故缺席一次;

  (四)无正当理由,不协助提案调研计一次。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者,由院学委会监察维权部向全体委员通报并提出罢免议案:

  (一)全体委员会议累计迟到三次;

  (二)全体委员会议累计请假四次;

  (三)全体委员会议累计无故缺席两次;

  (四)无正当理由,不协助提案调研累计两次。

  (五)委员理论考试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委员请假手续不全者,以无故缺席论;

  院学生委员迟到请假者,以迟到论。

第四编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委员请事假须提交院分团委老师签字的假条;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出具的证明及院分团委老师签字的假条。请假手续须在当次全体委员会议召开前提交至院学生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于会前提交者,需向院学生委员会监察维权部口头请假并说明理由,至迟于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假条提交至院学生委员会监察维权部。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协助提案调研,经院学生委员会监察维权部报全体委员会议及学院分团委,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院学生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