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第二届二任学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高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以下简称“院学生代表”)的工作效率,督促院学生代表积极维护学生权益、联系学院与学生、参与学院建设,更好地发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和《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学生代表由当然代表和当选代表组成;
当然代表为上一任院学生委员会当选委员;
当选代表由各班经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条 院学生代表应当尽职尽责,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第四条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和《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本条例中院学生代表有关工作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代为负责,并由院学生委员会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编 奖励条例
第一章 通则
第五条 本编适用于对院学生代表在职期间优秀表现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等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并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触犯本条例第三编者,评优考核计0分,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
第一节 提案考核
第八条 每次全委会,学生代表应当提交至少1份议题。
第九条 单次全委会提交两份以上议题者,提案考核加1分。
第十条 积极参与提案调研并形成详细调查数据、系统论证报告者,提案考核加1分。
第二节 活动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的活动分为参加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院学生代表大会是院学生代表的基本义务,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不得缺席。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参加的其他活动包括:列席全体委员会议、由院学生委员会发出通知邀请代表参加的相关听证会、质询会、交流会、意见征集会、走访活动(食堂、校医院、军都服务楼等)等。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活动,代表主动参加者,一次加1分。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评优考核的周期为一届任期。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前两名者,由院学生委员会提请校学生委员会报请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授予“优秀学生代表”称号。
第十七条 院学生委员会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必须形成一份客观详实的评优考核工作报告,院学生委员会将向全院同学公布优秀代表名单。
第三编 惩罚条例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者,给予在全委会上通报警告处分:
(一)列席全体委员会议迟到二次;
(二)列席全体委员会议缺席一次;
(三)议题迟交累计二次;
(四)议题不交一次。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者,由院学生委员会报全体委员会,经表决提出罢免议案:
(一)列席全体委员会议累计迟到三次;
(二)列席全体委员会议缺席二次;
(三)议题迟交累计三次;
(四)议题不交累计两次。
第四编 附则
第二十条 议题迟交是指在相关规定的时间之后仍未提交;
议题不交是指在相关规定的时间之后未提交,经提醒督促经过指定期限后仍不提交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院学生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