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外国语学院  发布日期:2007-05-22 01:50  浏览次数:

  (经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第二届二任学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广泛联系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学生代表,实践各项职能,服务广大同学,根据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和院学生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是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部分职权,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定期向院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民主、务实、沟通、和谐的理念,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编 权力机构组织

  第四条 院学生委员会的权力机构组织运行实行三级会议制度,分别为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在协调沟通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工,决定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院学生自治组织系统内各级别的事项。

  第五条 院学生委员会上级权力机构对下级权力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共同保障权力运行的规范有序,代表同学的根本利益。

第一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组成全体委员会议,作为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修改除院学生会章程以外的规章制度;

  (三)解释院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撤销学生自治组织制订的同院学生会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和决议;

  (五)监督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各职能机构和院学生会的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有处罚决定权;

  (六)对各班级委员会的工作进指导和监督;

  (七)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委员的提案决定院学生委员会各职能机构的重大调整;根据院学生会主席的提案,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机构调整;

  (八)筹备下届院学生代表大会;

  (九)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全院学生自治组织系统内的重大事情;

  (十)院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应定期召开多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主任委员提议、秘书长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院学生委员会各职能机构、院学生会,可以向全体委员会议提出属于院学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职能机构调查、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第十条 院学生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体委员会议提出属于院学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的职能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不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学生委员提交的议案并集体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议听取院学生委员会的吁请落实报告,并对各职能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列入全体委员会议议程的有关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的草案,全体委员会议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交由有关职能机构调查,并统一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全体委员会议提出调查结果的报告,由其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列入全体委员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列入全体委员会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全体委员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职能机构进一步调查,提出调查报告。该议案在第二次提交全体委员会议仍未得到审理决定时应予废止。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学生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和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并集体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议可以向全体委员会议提出属于院学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议组成人员两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议提出其职能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议听取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工作汇报和工作建议,并负责审议主任委员会议交付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一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主任委员提议、秘书长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章 主任委员会议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处理院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决定全体委员会议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全体委员会议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交由有关的职能机构调查或者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对向全体委员会议提出的质询案,决定是否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三)拟订全体委员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议每一周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主任委员提议、秘书长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主任委员会议在副主任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委员的职权,但代行职权不得超过两个月;两个月内主任委员不能恢复职务的,全体委员会议应召开特别会议选举新的主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委员会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中期调整的,主任委员会议必须向全体委员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可以向全体委员会议提出属于院学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院学生委员会的职能机构代主任委员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全体委员会议作说明。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委员会各级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院学生委员会各级委员会议必须有相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三十一条 院学生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至少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应有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邀请院学生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院学生会副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院学生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院学生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二节 提案的表决审议

  第三十四条 院学生委员会各级会议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通过审议议案、决定问题的方式表达和行使权力,下级委员会议认为必要时,可将议案提交上级委员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院学生委员会各级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设立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机构,并且根据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表决议案由应有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关人事任免案则由应有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表决通过的修正案具有溯及力。

  第三十八条 人事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九条 院学生委员会各级会议表决议案一律采用无记名方式。

第三节 质询

  第四十条 在全体委员会议期间,院学生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院学生委员会书面提交对院学生委员会各职能机构的质询案。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由主任委员会议处理。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全体委员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与院学生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院学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被质询机关代表都应出席会议,并可发表意见予以补充。

第四章 执行机构组织

  第四十五条 院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组织运行由主任委员会议统一领导,设立不同的职能机构,分工处理院学生委员会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组织负责执行权力机构组织即三级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服务广大同学。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院学生委员会的职能机构设置应当在坚持精简、统一、高效原则的基础上,针对院学生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第四十八条 院学生委员会的职能机构设置在院学生委员会秘书长的指导下,由主任委员提请,报请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院学生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实践部、宣传部、监察维权部、记者站。

  第五十条 院学生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在主任委员会议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决定;

  (二)围绕各项职能组织开展全院性的工作;

  (三)对违反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和院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人员,有权向主任委员会议提请,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组织和协助各院学生委员会职能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和协助各院学生会职能机构及班委会的工作;

  (六)全体委员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院学生委员会各职能机构的编制按照职能分类和工作性质而定,由主任委员或各职能机构主任提请,交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院学生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十三条 院学生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应当依照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对其编制管理进行合理规划和改进。

第六章 工作方法

  第五十四条 各职能机构接受主任委员会议的直接领导,认真完成主任委员会议下达的任务,并定期向主任委员会议汇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职能机构应当做好本部门职能定位,合理制定和完善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并有权力根据工作实践向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五十六条 各职能机构之间相互沟通合作,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五十七条 各职能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院学生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相关工作制度的人员报请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是否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院学生委员会所有。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指《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