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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生会

外国语学院 2017/11/16 09:42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

(经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第二届二任学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经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分团委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的全院性学生自治组织,是我院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院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会的根本性文件,是本会各级组织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效力。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工作,均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学生会”有以下含义:

  (一)广义的学生会,是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学生会、新闻中心、班级大会和班委会等学生自治组织的总和;

  (二)狭义的学生会,是指院学生会;

  (三)本章程是广义的学生会章程;

  (四)本章程中的“本会”指广义的学生会,“学生会”指狭义的学生会。

  第四条 基层学生自治组织包括院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委员会、院学生会、班级大会和班委会。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勇于实践,勇于探索,促进广大同学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弘扬志愿奉献精神,密切联系社会,紧跟时代步伐,锻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三)发挥联系学院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推动学院民主建设并促进广大同学成为学院改革的支持者、学院发展的推动者和学院稳定的维护者;

  (五)积极开展院际交流,加强与各院的联系。

  第八条 本会承认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凡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正式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和人员设置进行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通过学生代表向各级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四)40人以上联名有权向院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院学生委员会,提出罢免和撤换院级学生自治组织中除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以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建议;

  (五)取得荣誉、获得表彰的权利;

  (六)要求本会提供帮助或提供联络、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的宗旨、原则,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本会有向学院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四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和当然代表组成。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院学生委员会主持,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具体执行。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院学生委员会召集。如果遇到不能召开会议的非常情况,由院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闭会期不得少于半年,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如果非常情况在延长期内仍未消除,由院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可适当再延期召开。 如果院学生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四分之一以上的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院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临时召集院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院学生委员会负责组建下次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依照上级学生委员会及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院学生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依照院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议事规则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依照规定提出属于院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权利;

  (四)在院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依照规定提出对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院学生会的质询案的权利;

  (五)25人以上联名有权向院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院学生委员会,提出罢免和撤换院级学生自治组织中除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以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建议;

  (六)广泛联系同学,真实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执行并向广大同学宣传本章程及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八)应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罢免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监督院学生委员会和院学生会的工作;

  (六)决定全院学生自治组织的重大问题;

  (七)应当由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学生委员会或者四分之一以上的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院学生代表大会以全体学生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或院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全体委员会议以全体学生委员的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 其他议案由院学生代表大会以全体学生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院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条 院学生委员会是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代行其部分职权。院学生委员会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其他委员若干人。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学生会主席是院学生委员会当然委员。

  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名,并由院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委员,但是每届院学生委员会增补委员后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届院学生委员会成立时委员的总数。

  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请,并由院学生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开除委员。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下一届院学生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二)对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院学生会的工作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依照规定提出属于院学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权利;

  (四)在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开会期间,依照规定提出对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院学生会的质询案的权利;

  (五)代表同学列席与学生权益有关的会议,与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的权利;

  (六)广泛联系同学和学生代表,真实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执行并向广大同学宣传院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八)积极参加院学生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九)本章程规定应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委员会聘请院分团委专职干部一人担任本会秘书长,代表院分团委指导和监督本会的工作。

  本会秘书长兼任院学生委员会秘书长,代表院分团委指导和监督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委员会秘书长主持本届院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中提名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的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方式,由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学生会主席。

  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的更换参照前款规定。

  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经院党委批准,对外代表学院。

  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的任期为一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的,应报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召集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请开除不称职委员;

  (二)代表院学生委员会参加并指导和监督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领导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任免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代表院学生委员会参加与学生切身权益有关的院务会议,与院党委及学院各职能部门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实践部、监察维权部、宣传部、记者站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决定;

  (二)围绕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职能组织开展全院性的工作,开展各机构日常工作;

  (三)对违反本会有关学生干部任职规定的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有权向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请予以相应处理;

  (四)对学院学生的自律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和指导;

  (五)审查本会各级组织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决定,对同本章程相抵触的,有权向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请予以撤销;

  (六)指导和监督各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七)监督院学生会及班委会的工作;

  (八)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处理院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副主席组成常务委员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全院学生自治组织的工作,处理院学生委员会不属于主任委员会议职权范围内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工作机构下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三节 院 学 生 会

  第三十条 院学生会是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院学生会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学生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部长级学生干部若干人。

  院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各工作部门实行部长级学生干部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兼任院学生会秘书长,代表院分团委指导和监督院学生会的工作。

  秘书长对院学生会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

  第三十三条 院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和院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议、决定,制定全院学生自治组织在思想政治教育、学术、实践、文艺、体育等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工作;

  (二)向院学生代表大会或者院学生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且组织和承办不属于各工作部门的全院性的活动;

  (四)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学术、实践、文艺、体育等全院性的学生活动,繁荣院文化;

  (五)负责本会的对外交往工作;

  (六)院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领导院学生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并报院分团委备案;

  (二)决定和负责公开院学生会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三)召集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召开主席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安排全院学生会系统的工作;

  (四)代表院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权益有关的院务会议,与院党委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五)对外代表本会参加对外会议。

  第三十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一名副主席暂时代理主席职务。

  第三十六条 院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由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四节 新闻中心

  第三十八条 院新闻中心是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宣传机关。

  院新闻中心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新闻中心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部长级学生干部若干人。

  院新闻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工作部门实行部长级学生干部负责制。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兼任院新闻中心秘书长,代表院分团委指导和监督院学生会的工作。

  秘书长对院新闻中心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

  第四十一条 院新闻中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和院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议、决定,制定全院学生自治组织在新闻、宣传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二)向院学生代表大会或者院学生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且组织和承办新闻宣传类全院性的活动,承接学院新闻宣传工作;

  (四)组织新闻宣传类全院性的学生活动,繁荣学院文化;

  (六)院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院新闻中心主任领导院新闻中心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并报院分团委备案;

  (二)决定和负责公开院新闻中心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三)召集院新闻中心主任、副主任召开主任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安排院新闻宣传工作;

  (四)代表本会参加与学生切身权益有关的新闻宣传类院务会议,与院党委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五)对外代表本会参加对外新闻宣传类会议。

  第四十三条 院新闻中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暂时代理主任职务。

  第四十四条 院新闻中心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院新闻中心的组织由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四章 班委会

  第四十六条 班委会是落实本章程所规定任务的基本单位,班委会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结果须报院分团委备案,班委会对班级大会负责。

  第四十七条 班委会有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安排各项班级内活动;

  (二)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院学生自治组织的有关会议, 对院学生自治组织有工作建议权;

  (三)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学生自治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四)协助院学生自治组织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院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院学生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机构享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