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分党委发展党员制度

信息来源:外国语学院  发布日期:2007-05-22 08:3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程序开展,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申请入党;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三)确定发展对象,进行考察;

  (四)接收预备党员;

  (五)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转为正式党员。

二、申请入党

  第二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思想状况、工作学习状态、本人经历等基本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对经过两个月以上了解、培养和教育的入党申请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团员同学须经过团组织择优推荐。

  非团员同学应由其所在单位两名以上正式党员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推优、推荐意见后,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设立党总支的,应当先报党总支审议,再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学时(每四十五分钟计为一学时,下同)。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期间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记录培养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四、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提出发展对象人选。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设立党总支的,应当先报党总支审议,再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四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

  政治审查函调或者外调材料应当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或者政治部门出具。

  第十五条 校党委组织部或者分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分党委、党总支初审。分党委、党总支初审通过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复审。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复审通过后,校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过审查,确认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手续完备的,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委预审。

  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将上级党委预审结果通知连同发展对象公示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 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发展对象的全部材料、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预审结果的通知,以及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分党委或者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于审批后分别报校党委组织部或者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发放《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前,应当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三十条 入党介绍人应当每三个月将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党支部应当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审查和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预备期满前,预备党员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

  (二)预备期满后,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

  (五)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六)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七)报上级党委审批。

  延长预备期转正的程序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申请人相关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以及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对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备案要求与审批预备党员的要求相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材料交上级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七、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除特别说明外,“党支部”均包含直属党支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外国语学院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