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外国语学院  发布日期:2007-05-22 09: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章程》、《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是外国语学院学位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院学位评定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及评估等职权。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并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对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来自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7-11人。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正常退休年龄,能任满一届的在岗教职工。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副院长、为当然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其他委员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由院长确定。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院长担任。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及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确定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通报。

  第九条 院学位委员会一般由7至1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并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院学位委员会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条 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条件参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条件执行,经学院选举产生。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名单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院学位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名单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

  (二)审核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审核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做出同意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推荐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五)制定导师岗位聘任制度实施细则,初步审核导师岗位资格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六)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与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七)负责研究生学习期间和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审查工作,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及相关事项;

  (九)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可受主席委托代行主席职权。

  第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定期举行1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提议举行主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位的建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其他议题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其它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列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题,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提议,可暂不表决,交由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并负有对会议审议内容及过程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重要议题的议决,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对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的议题表决,委托者需要提交委托书。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与表决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以向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和本章程及学校、学院其他规定等行为的,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