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外国语学院  发布日期:2007-05-22 09: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落实教授治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交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3位来自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不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少于5人;40岁以下青年教师不少于1人。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

  (二) 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三)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拥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 关心学校与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 按正常退休年龄能够任满1届。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实行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协商确定的原则。委员候选人在全院范围内推荐产生,院长根据推荐情况,经民主协商、院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确定聘任人选,由院长聘任,并报科研处备案。

  任期内委员的增补,由院长提议、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最多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 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 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 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二) 遵守本章程,坚守学术判断标准,公正履行职责;

  (三) 勤勉尽职,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对议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遇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因健康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对下列事务进行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政策;

  (二)学科、专业设置建议;

  (三)学术机构设置建议;

  (四)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建议;

  (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修订建议;

  (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下述工作,涉及学术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向学校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教师聘任、晋职和考核,人才引进;

  (三)自主设立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评价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可根据需要向院学术委员会咨询,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

  (二)院级单位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取得、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合作办学等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需要听取院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咨询意见的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重新研究论证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规范》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题需提前通知与会委员。委员可向主任委员提出临时议案,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的,可以纳入会议研究事项。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院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议决本章程制定原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项等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可经与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所作决定须当场公布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方为有效。

  院级单位学术委员会根据议决事项的性质,可以采取通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在院党组织工作人员监督下汇总,并经相关人员签署后,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其他委员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提出相关委员回避的建议,由主任委员决定相关委员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性质,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设立旁听席,邀请学院内部所属机构、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实名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对复议决定异议者仍不能接受,可以通过院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委员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审议。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院级单位教代会审议,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科研秘书兼任,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在学院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需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