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的前身是1994年9月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外语系,其最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2年,学校成立了文体教研室,下设外语组。“文革”结束后学校于1979年恢复招生,同年成立外语教研室。后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1987年6月学校设立外语教学部,到1994年9月成立外语系,2002年6月成立外国语学院。
学院秉承“中外并蓄,德业兼修”的院训,以明确培养目标、提升教育理念、夯实学术基础、强化实践导向为指导思想,致力于整合优势教育资源,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培养传承中西文化,语言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完善、具有跨文化交际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法律外语创新人才。
学院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规律,弘扬传统,与时俱进,努力建成培养法律外语人才的教育高地,研究法律语言和法律翻译的学术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院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简称法大外院;英文全称为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简称SFL。
学院域名为http://web.cupl.edu.cn/wgyxy/。
第三条 学院由学校根据教育法规、规章设立,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学校依法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等重要事项。
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国政法大学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章程》对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教学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和调整、人员聘任和管理、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行使自主办学权。
第四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集体领导、分工合作的领导模式。集体领导主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副院长对院长负责。重大问题坚持党政集体决策、院长负责。
第五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学院以外语学科为特色和优势,推进英语、德语、西班牙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等多语种外语专业教学,以及法律英语、法律翻译、法律德语等“外语+法学”跨学科教学。学院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学院功能
第八条 学院坚持培养德才兼备,中西文化并蓄,语言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具有跨文化交际能力和国际视野、为国家和社会建设与发展做贡献的复合型法律外语人才。
第九条 学院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根本,致力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涉外型“卓越法律人才”,优化资源配置和效能、优化课程体系和结构、优化培养流程和方式,实现教学全过程质量保障。
第十条 学院以学术科研为立院之本,弘扬学术理性,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人才培养和教学成果的转化,不断提高科研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一条 学院通过人才培养、实习实践、支教帮扶、公益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二条 学院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学校的统一部署和规划下,学院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着力培养师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提升学校的学术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弘扬法治精神、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秉承以创新能力培养和科学与人文精神培养相结合的教育理念,鼓励和支持各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定,学院严格贯彻落实学校学制、学分等各项内容,对符合学校规定,完成学业的学生,根据学校审核文件予以颁发学业证书,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学校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统一招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
第十七条 学院分党委依照宪法、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开展活动,支持院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院分党委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校党委的各项文件要求,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二)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按照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负责学院后备干部的选拔、教育、和培养;
(四)领导分党委师生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具体领导党支部的工作;
(五)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院工会、分团委、学生会、学委会和新闻中心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教职工工作;
(七)讨论决定其他与学院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学院分党委会议由分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分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1人,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提议学院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学院其他组织、机构的设置;
(五)依照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学院院务委员会的决定,提请学校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学院规定对本院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制定招生方案,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十)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十二)根据学校章程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院务委员会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分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院教代会主席、工会主席等组成,教授代表、教师代表、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院务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人员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外国语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学术评议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
凡属于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前,应当经院学术分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学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本院学生学位的评定工作。
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分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并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六)根据分党委、院务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校工会在学院的二级工会,在校工会和学院分党委的组织领导下,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分团委是在学院分党委和校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教研室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研究所、教研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研究所、教研室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提议,报院务委员会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教研室根据学院的统一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本研究所、教研室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向学院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负责本研究所、教研室的社会服务活动;
(六)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教研室分别设所长(主任)1人。所长(主任)是研究所、教研室的行政负责人。
研究所、教研室设副所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所长(主任)履行职责。
所长(主任)全面负责本研究所、教研室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教师资格取得者担任。
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学院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教师应当敬职爱岗、敬业爱生、依法施教、以德从学,以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先进的学术成果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探索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服务社会。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和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和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和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稳定;
(四)遵守学校、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分类管理和考评制度,促进各类人员职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院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学院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五条 讲座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可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四)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制度和社会稳定秩序;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学院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六)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处分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根据学校章程及相关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学院有权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五种纪律处分建议。学院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申辩的机会,所建议的纪律处分类型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院对违反招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可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提请学校对上述学生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第四十条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和新闻中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二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四十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是指在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学习3个月以上的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在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学院视校友为学院大家庭成员、学院的使者和宝贵财富。校友是学院声誉的代表,应当珍惜学院的声誉。
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以志纪念。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会”,学院校友会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大力推动协同创新。
第四十六条 学院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学院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
在学校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根据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为学校经费拨款。
第五十一条 学院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依法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三条 院徽的图形为学院的中英文名称环绕口衔钥匙的和平鸽。
第五十四条 院旗为天蓝色旗面,旗面正中为白色中英文院名及院徽。
标准规格为192厘米长、128厘米宽。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标识色为确定色值的天蓝色,辅助色为白色。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草案并说明理由,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院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自院务委员会审定并重新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