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英语大赛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法律英语大赛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上海政法学院语言文化学院等政法院校,以及中国翻译协会法律翻译委员会和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全国性法律英语大赛。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宗旨:磨砺语言能力,培养法律思维。
第三条 竞赛目的:培养学生及相关从业人员法律英语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及相关从业人员用英语进行法律思维的能力,促进中外法治文化交流与融通,提高全国高校法律英语教学水平。
第四条 竞赛方式:法律英语演讲比赛和法律知识问答。主题为“用英语表达你的法律观点”。
第五条 评审方式:全国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法律英语演讲进行赛场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大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指导竞赛活动,并对赛事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组委会具体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大赛章程;
2.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和宣传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大赛承办高校;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七条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组委会章程组织大赛活动并向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八条 大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组委会批准成立,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全国评审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评审赛场演讲,对参赛选手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三章 参赛资格
第九条 参赛选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具有高中以上(不含高中)学历的学生以及法律从业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赛。
第四章 赛区及大赛项目设置
第十条 大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初赛选拔由分赛区负责,决赛由决赛区负责。
第十二条 分赛区和决赛区承办方由组委会决定。
第十三条 初赛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决赛在每年11月中旬举行。
第十四条 大赛分为法律英语演讲大赛和法律知识问答。
1.法律英语演讲大赛
演讲题目以“用英语表达你的法律观点”为主题自拟,时长8分钟,初赛获奖选手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后可参加决赛。
2.法律知识问答形式为判断正误和填空各2题,问答题1个,时长7分钟。
第五章 参赛方式
第十五条 报名方式:个人自愿报名或集体组织报名。
第十六条 法律英语演讲大赛参赛,个人或集体可通过组委会公开发布的报名链接申请,大赛鼓励学校及法律实务部门进行集体报名。
第六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七条 大赛的奖项设置如下:
大赛初赛和决赛根据参赛选手数量按一定比例分别设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和优秀奖。
法律英语演讲比赛另设最佳语音奖、最佳发挥奖、最佳集体组织奖。
大赛获奖选手指导教师均有资格参评优秀指导教师奖。
大赛参赛集体中的优秀组织者可参评最佳集体组织奖。
第十八条 初赛获奖选手将获得分赛区颁发的获奖证书;决赛获奖选手将获得主办及协办单位联合签发的获奖证书,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资助、奖品和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全国法律英语大赛组委会。